地方法規
關于取消由“廣東省建設廳監制”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通知
(粵建設函[2008]8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規劃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勘察設計、規劃設計行業管理,方便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開展工作,提高企業辦事效率,同時確保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廳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我廳決定取消由“廣東省建設廳監制”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由“廣東省建設廳監制”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專用章自行作廢。
二、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全省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含專項設計單位)、規劃編制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由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規劃編制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依照《廣東省印章刻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3號)等有關公章刻制管理規定自行刻制,設定防偽標記。專用章的樣式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格式(附件一)進行刻制,具有多項資質或資格的勘察設計、規劃編制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可分別刻制各項資質或資格的專用章。新啟用的專用章實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限應當與資質證書(或認定書)的有效期限一致。
三、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編制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刻制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或施工圖審查專用章后,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廣東省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或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備案表》(附件二),并于刻制之日起15日內報地級以上市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省屬勘察設計、規劃編制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備案表,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未報主管部門備案的,其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視為無效。
四、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刻制和使用專用章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沒有啟用新的出圖專用章的勘察設計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審查。
附件:
1、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或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樣式、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樣式
2、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劃設計出圖專用章或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章備案表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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